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实验室感染控制

第四十八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实验室感染控制 第四十八条 发生病原微生物扩散,有可能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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