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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