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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