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实验室感染控制

第四十四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实验室感染控制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并同时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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