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八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八条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