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