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四十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四十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向该实验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