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实验室,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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