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