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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