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17-03-01 共 5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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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 第三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本... 第四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 第五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 第八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第八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一)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 第九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 第十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第十条 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 第十一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第十一条 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 第十二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第十二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进行更新。

第三章 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

第十三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 第十三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募直销员。 直销员的合法推... 第十四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 第十四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 第十五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 第十五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为直销员: (一)未满18周岁的人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第十六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 第十六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并保证直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 第十七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 第十七条 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日后,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直销企... 第十八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 第十八条 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 第十九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 第十九条 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是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 (二... 第二十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 第二十条 直销企业颁发的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 第二十一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 直销企业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合法性、培训秩序和培训场所的安全负责。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培训员应当对直销员业...

第四章 直销活动

第二十二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直销活动 第二十二条 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 第二十三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直销活动 第二十三条 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直销员必须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 第二十四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直销活动 第二十四条 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 第二十五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直销活动 第二十五条 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 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 第二十六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直销活动 第二十六条 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与消费者因换货或者退货发生纠纷的,由前者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直销活动 第二十七条 直销企业对其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直销活动 第二十八条 直销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直销企业信息...

第五章 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 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 第三十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证金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 (一)无正当理由,直销企业不向直... 第三十一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保证金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使用后,直销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将保证金的数额补足到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水平。 第三十二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直销企业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 第三十三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可以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工作。 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六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 第三十七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不依照本条... 第三十九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 第四十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 第四十一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 第四十二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 第四十三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 第四十四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第四十五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 第四十六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 第四十八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第五十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 第五十一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 第五十二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直销企业拟成立直销企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依法申请登记。 第五十四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境内投资建立直销企业,开展直销活动的,参照本条例有关外国投资者的规定办... 第五十五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