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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直销企业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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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保证金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使用后,直销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将保证金的数额补足到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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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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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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