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工作。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