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五章 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保证金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使用后,直销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将保证金的数额补足到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水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