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

第十七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 第十七条 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日后,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直销企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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