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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