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直销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直销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