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西沱历史名镇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西沱历史名镇的保护、规划、建设、利用和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编制和组织实施保护规划;
(二)组织或协助有关机构调查、收集、整理、研究西沱历史名镇民族传统文化;
(三)组织西沱历史名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
(四)组织开展西沱历史名镇保护的宣传、教育、培训、学术研究和对外交流;
(五)受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的委托,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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