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西沱历史名镇保护工作,将西沱历史名镇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保护、规划、建设、利用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加强对西沱历史名镇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监督。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西沱历史名镇保护专项资金,每年财政安排不得少于三百万元,并形成适度的年度增长机制。同时通过西沱历史名镇内国有资产收益、争取上级财政支持、接受社会捐赠和吸纳社会投资等多方筹集西沱历史名镇保护经费。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西沱历史名镇保护专项资金,每年财政安排不得少于三百万元,并形成适度的年度增长机制。同时通过西沱历史名镇内国有资产收益、争取上级财政支持、接受社会捐赠和吸纳社会投资等多方筹集西沱历史名镇保护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