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西沱历史名镇保护范围内的古街区、文物古迹、传统建筑、街巷风貌、古树名木、山地特征及水系等生态环境均为保护对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