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3-10-08 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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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以下简称西沱历史名镇)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 第二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西沱历史名镇的保护、规划、建设、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西沱历史名镇保护范围,是指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以下简称... 第四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西沱历史名镇保护范围内的古街区、文物古迹、传统建筑、街巷风貌、古树名木、山地特征及水系等生... 第五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西沱历史名镇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传承历史、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分区实施的原则。 第六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西沱历史名镇保护工作,将西沱历史名镇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西沱历史名镇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西沱历史名镇的保护... 第八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西沱历史名镇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条 西沱历史名镇保护纳入西沱镇总体规划,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保护规划是实施具体保护措施的依... 第十一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核心保护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和措施进行保护: (一)坚持整体保护和原址保护的原则,保持西... 第十二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建设控制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和措施进行保护: (一)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 第十三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环境协调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和措施进行保护: (一)做好自然环境控制和建设,为核心保护区... 第十四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禁止使用琉璃瓦、瓷砖、玻璃幕墙等现代建筑材料,建筑色调应当以青、白、灰... 第十五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西沱历史名镇云梯街内的传统建筑应当实施分类保护,对其中典型的传统建筑应当建档、挂牌;现...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十六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十六条 西沱历史名镇内的文物保护单位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十七条 西沱历史名镇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拆除等... 第十八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十八条 西沱历史名镇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传统建筑... 第十九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十九条 西沱历史名镇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新的工业企业,现有工业企业应当逐步搬迁。 第二十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条 西沱历史名镇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保护环境。居民个人和饮食经营者应当采用液化... 第二十一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一条 西沱历史名镇保护范围内应当加强垃圾站点的标准化建设,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化,合理进行垃... 第二十二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二条 西沱历史名镇保护范围内禁止放养家畜家禽及犬只。 第二十三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三条 西沱历史名镇保护范围内禁止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生产、销售、存... 第二十四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四条 西沱历史名镇保护范围内执行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白天控制在六十分贝以内,夜间控制在五十... 第二十五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五条 西沱历史名镇保护范围内户外广告应当与云梯街风貌相协调,并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云... 第二十六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六条 西沱历史名镇保护范围内现有地上管线应当逐步改为地下管线;核心保护区内不得在建筑物顶... 第二十七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七条 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兼)职消防队,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装备器材,并按照国家消防技术... 第二十八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八条 西沱镇人民政府及自治县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作好城镇交通导流规划,对穿越保护范围的车行交... 第二十九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商业店铺特别是老字号店铺和传统手工艺行业、有地方及民族特色商... 第三十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三十条 对具备开放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和经居民同意开放的传统民居,设立游览标志,开放游览。 第三十一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三十一条 在西沱历史名镇保护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买强卖,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除明示行政处罚机关实施的以外,均由保护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处... 第三十三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居民个人未经同意燃烧原煤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 第三十四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街道上堆放杂物影响环境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 第三十五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保护范围内放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的... 第三十六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 第三十七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超过国家标准值排放噪声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 第三十八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 第三十九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核心保护区内的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 第四十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第四十一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历史建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 第四十二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保护范围内擅自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 第四十三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 第四十四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具有保护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传统(历史)建筑是指尚未列为文物保护单位,但又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民宅、商号、... 第四十六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