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核心保护区内的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者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清理或者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