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超过国家标准值排放噪声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或者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