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在沿街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清除,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在沿街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清除,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