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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