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保护范围内擅自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