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历史建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条件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