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四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四条 西沱历史名镇保护范围内执行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白天控制在六十分贝以内,夜间控制在五十分贝以内。
需要在室外开展公益性活动、群众性民族文化活动、社区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事先向保护管理机构报告。
需要在室外开展公益性活动、群众性民族文化活动、社区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事先向保护管理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