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六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六条 西沱历史名镇保护范围内现有地上管线应当逐步改为地下管线;核心保护区内不得在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者吊挂物品;不得设置遮阳伞、篷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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