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七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七条 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兼)职消防队,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装备器材,并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完善消防给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保护管理机构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落实防火措施。
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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