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八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八条 西沱镇人民政府及自治县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作好城镇交通导流规划,对穿越保护范围的车行交通实行必要的限制措施,逐步改善保护范围内的道路交通状况和西沱历史名镇形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