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三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三条 西沱历史名镇保护范围内禁止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生产、销售、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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