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一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一条 西沱历史名镇保护范围内应当加强垃圾站点的标准化建设,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化,合理进行垃圾分类。禁止将污水排放或者倾倒在街面。禁止在街道上堆放杂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上占道经营或者流动经营、堆物作业和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上占道经营或者流动经营、堆物作业和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