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条 西沱历史名镇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保护环境。居民个人和饮食经营者应当采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煤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直接燃烧原煤。所有排烟装置应当采取消烟除尘措施。
传统工艺确需使用原煤的,经保护管理机构同意,可以限量使用。
传统工艺确需使用原煤的,经保护管理机构同意,可以限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