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十八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十八条 西沱历史名镇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传统建筑的维护和修缮,不按要求维护和修缮的,由自治县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保护管理机构对西沱历史名镇保护范围内的非国有传统建筑,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