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十七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十七条 西沱历史名镇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拆除等,应当依法履行报审程序。
核心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自治县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自治县文物主管部门和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先进行文物调查或勘探,确有文物需要保护的,应当制定文物保护方案,其费用列入建设单位工程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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