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街道上堆放杂物影响环境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街道上占道经营或者流动经营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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