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除明示行政处罚机关实施的以外,均由保护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