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居民个人未经同意燃烧原煤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未经同意燃烧原煤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视其情节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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