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条 西沱历史名镇保护纳入西沱镇总体规划,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保护规划是实施具体保护措施的依据。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划及附图实地设立固定标识,标明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环境协调区的范围界线,并以图示方式将西沱历史名镇保护范围向社会公示。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划及附图实地设立固定标识,标明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环境协调区的范围界线,并以图示方式将西沱历史名镇保护范围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