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建设控制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和措施进行保护:
(一)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新建建筑。现有部分现代建筑应当进行改造,与核心保护区的风貌相协调;
(二)建筑层数控制在三层以内,檐口高度不得高于十米,建筑应当为灰色坡顶;
(三)各种建筑的维修、改建、扩建和整体装饰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保证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色彩以及构造装饰与传统街区整体风格协调一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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