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环境协调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和措施进行保护:
(一)做好自然环境控制和建设,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提供良好的保护屏障和景观背景,形成绿化隔离区域;
(二)新建建筑应当按照不影响整个街区景观背景的要求进行控制,建筑层数控制在四层以内,檐口高度不得高于十二米,做到风貌与云梯街街区相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0-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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