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 第四章 不予补偿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 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 第四章 不予补偿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 地震作业队主管部门向地震作业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提交作业计划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故意在作业线上抢种作物、苗木和突击设置地面设施的,其在地震作业后受到损害的,地震作业队不予补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9-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