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第四条规定,截留、回扣补偿费用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部门责令其退回被截留、回扣的补偿费用,并可予以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9-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