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 第二章 石油地震勘探作业损害补偿 第十一条 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 第二章 石油地震勘探作业损害补偿 第十一条 地震作业对无封冻期的已耕待种地造成损害的,应按照作业车辆实际碾压面积,参照当地劳务费用和机耕费用的标准补偿复耕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9-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