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 第二章 石油地震勘探作业损害补偿 第十三条 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 第二章 石油地震勘探作业损害补偿 第十三条 地震作业对竹木造成损害的,应对实际损害株数逐株计算,进行补偿。竹木补偿标准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被损竹木归原竹木所有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9-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