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勘查许可证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换领新的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使用费、最低勘查投入按照重新登记后的第一个勘查年度计算,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减缴、免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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