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中外合作勘查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后,将合同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