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中外合作勘查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后,将合同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