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
(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
(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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