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探矿权人在勘查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期间,需要试采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试采申请,经批准后可以试采1年;需要延长试采时间的,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